聂某一盗窃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潘仲平、李皓乐、郭彦妤
【当事人及诉讼地位】聂某一、聂某二、聂某三,被告人
【案件简介】
2010年3月-4月期间,聂某一、聂某二、聂某三在某火车站翻煤车间作业区停留的装有洗精煤的货物列车上先后11次盗窃洗精煤,构成到盗窃罪,其中聂某一是主犯,聂某二和聂某三是从犯。
【控辩方主要观点】
控方:被告聂某一积极组织并参与盗窃作案11次,盗窃洗精煤61余吨;被告聂某二参与盗窃作案11次,盗窃洗精煤61余吨;被告聂某三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窃洗精煤44余吨。
辩方观点:1、不认可包钢对盗窃的洗精煤的价格认证,要求重新认证;2、对盗窃洗精煤的吨数存在异议;3、被告聂某一改装过的三轮摩托车到底能载多少煤并未查清;4、一审法院在为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普通程序简易审”违反刑诉法规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被告人聂某一对盗窃洗精煤数量提出异议后仍使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违反刑诉法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