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系男方双方当事人基于风俗习惯或双方协商一致在结婚登记之前达成的成立婚姻关系的契约。婚约财产指的是婚约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为正式成立婚姻关系而向对方给付的财物。正式成立婚姻关系实际上指的是结婚登记。
婚约在生活中常常以口头形式呈现,少数地区存在书面订立婚约的情况。婚约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生效。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婚约财产的给付行为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该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等量齐观。因为婚约关系涉及人身关系,而我国合同法并不调整人身关系。此外婚约财产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且当事人实施的财产给付行为系赠与性质,此情况与同居财产的分割纠纷不属同一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财产纠纷的同时还存在借贷纠纷的,法院在受理婚姻财产关系纠纷时一般不会同时受理借贷纠纷。在我国少数欠发达地区,婚约财产的给付往往与借贷关系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不仅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而且显然也不能将此作为界分婚约财产是否返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