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将自己的款项放到公司里,对于此款项的性质,到底是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很多人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如何判断股东放到公司的款项是不是投资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很明显,将股东向公司的汇款定性为投资款,公司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当公司会计账册中将出资和借款分别建账时,如果将股东汇款登记为“其他应付款”的,不宜认定为投资款。在股东提供汇款凭证、公司出具借款收据的情形下,可将股东汇款认定为借款。
【指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7号民事裁定书
二、如何区分股东的款项系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
投资款与民间借贷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款项,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两者的主体地位不同:投资款的投资主体参与企业管理(既可以直接管理,也可以间接管理);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享有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不足、瑕疵出资的责任。如果有此权利并实际参与运营,则出资人享有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地位。但是,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足额返还本金及利息。
【指导判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公司将出资人列入股东名册,并取得股东资格,持有相应股权或份额,并以此享有利润分配权,若具备该特征,则属于投资关系。没有该特征的系民间借贷。
【指导判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
3、两者收益目的和性质不同:出资人如果参与公司利润分层,且与公司共担风险则为投资款;出资人只享有固定回报或收益,而不共担经营风险,若符合该特征则属于借贷关系。
【指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民事裁定书
4、两者承担风险的责任不同:投资者同时享有企业的利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但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借人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指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