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婚姻财产纠纷的法院管辖权做专门规定。实务中虽然可以将婚约财产纠纷分为未发生过结婚登记的婚约财产纠纷和和发生过结婚登记的婚约财产纠纷。但婚姻登记行为在国内离婚诉讼中并不具有确定管辖权的意义,更遑论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属于财产返还纠纷而非离婚纠纷。而婚约财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案由上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此种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即便涉及不动产,由于其纠纷性质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仍然应当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管辖权,而应当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高院已经对此有明文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八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