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彩礼给付事实的认定需要给付彩礼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于风俗习惯的原因,此类证据往往在实务中往往很难以书面证据的形式呈现,例如根据婚约风俗习惯,收受彩礼的一方往往不会出具收条。即便如此,在彩礼的给付习惯中,往往在给付过程中需要见证人的到场,此类见证人往往是媒人或其他充当媒人角色的见证人等。
基于以上原因,彩礼给付事实的证据往往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呈现。给付彩礼行为的举证往往集中在证人证言方面。下面从质证技巧的角度阐述一下此类证据的质证角度和方法:
1、证人出庭程序是否合规
证人出庭程序不合规,则不属于合法的证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质证证人身份
质证证人身份主要从证人的年龄、职业,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此外,质证时还需要注意质证人的身体状况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例如,一个听力很差的人对于所听到的关于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可能存在瑕疵。
婚姻财产纠纷中,给付彩礼的证人往往是媒人或者是知悉彩礼给付的其他人。实务中证人的身份及对待证事实的感知能力常常对证据能否获得法院采信起到关键作用。此外实务中应当注意已经参加过法庭旁听的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3、彩礼给付行为发生的各要素
各要素指的是给付行为发生的时间、给付行为发生地、给付金额、给付人和收款人等。以上各要素应当与其他证据或当事人阐述相互印证。质证时注意证人证言中是否具有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证人获悉彩礼给付行为的方式
如果是当场见证当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证人仅仅目睹了彩礼给付行为的过程,在未获得其他当事人相关阐述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准确的彩礼给付数额。但通证人通过当事人的在给付彩礼过程中的谈话获悉彩礼数额的情形除外。
5、证人未到庭的质证角度
证人未实际出庭的,首先需要审查证人未到庭作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的,根据证人证言所阐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