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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发布日期】2012-10-18  【浏览次数】3591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选择方法将在本书的其他章节阐述,此处仅对上述三种用工形式在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设计做一下讲解。

(一)试用期的设定技巧

鉴于试用期条款在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之前,笔者先谈一下试用期的约定技巧:

首先试用期的约定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实务中出现过不少如下现象,让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很头疼:

1、劳动者因频繁请假(病假、事假或其他假种)导致用人单位尚未完全了解该劳动者,试用期期限已满。

2、用人单位拟在试用期结束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突然发现缺少可操作的依据,担心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劳动者发生纠纷。

笔者提供如下两个方案解决上述问题:

1、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的计算方法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试用期期限的计算方法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不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协商一致形成的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计算方法具有法律效力

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中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不要直接约定为“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采用约定实际工作天数或月数的方式更为准确和具有试用期的考量意义。即便如此为防范法律风险,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或月数在放入劳动合同期限内必须不会构成对试用期约定的违法。表述防范举例如下:

本劳动合同试用期共计    天/月。本期限按照乙方(劳动者)入职后向甲方(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因法定休息日、节假日或乙方事假等原因导致乙方未实际提供劳动的,该时间不计算在试用期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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