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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用工形式划分的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8-22  【浏览次数】3280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按照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两种。

(1)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也称为典型劳动合同,是基于全日制

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平均数超过一定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都是以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对象的,其中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类劳动合同可统称为全日制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它有利于适应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也促进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从而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与全日制劳动合同相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如下。第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比较灵活,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亦可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其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却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第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全日制用工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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