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被采纳,我所潘仲平、娜布其律师为企业挽回壹佰玖拾余万损失
我所潘仲平、娜布其律师代理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煤炭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因适用法律正确,事实理由充分,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一百九十余万元。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煤炭有限公司在2013年元月17日签订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煤炭有限公司历年尾欠工程款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协商确认某煤炭有限公司应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为捌佰玖拾贰万陆仟壹佰肆拾叁元壹角玖分(8926143.19元)。2013年1月18日,双方与某煤炭科工贸有限公司和某燃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方抵顶欠款协议》,共抵顶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柒佰贰拾万元整(7200000)。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剩余一百七十余万元工程尾欠款某煤炭煤炭有限公司久拖不结,故而引起纠纷。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所潘仲平、娜布其律师担任代理人。我所两位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准确的把握了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并据此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为欠款纠纷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利息损失的,因此发现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利息问题,所以接下来,重点从案由入手,准确把握了适用法律依据,围绕这一争议焦点的几个重要的间接证据展开详细论证,得到法官的认可与采纳。
事实证明,我所两位律师的代理思路和意见是正确的。一审人民法院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据作为优势证据采纳,支持了其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挽回了一百七十余万元的工程款,并为原告争取了二十余万元的利息损失,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极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