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通常是想招用适合本单位工作特点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特定的要求,以保证所招用的人员适合本单位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一些个人信息对用人单位是否招用该应聘人员有重大的影响。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即劳动者负有将自己的情况向用人单位说明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作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权知道的真实信息,不能欺骗和隐瞒。
如果劳动者就与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密切关系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只限于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那些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说明,以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受侵害。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对招聘过程中获得的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