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黄河呼和浩特动态
扫一扫,手机打开 扫一扫,手机打开 联系电话:0471-5193880

通过言语伤害导致对方自杀,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11  【浏览次数】7349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所谓人言可畏,言语对人的伤害绝对不亚于任何一种病种。很多名人、明星就因为受不了流言蜚语的攻击而选择自杀,因此有时候语言也可以变成一把利剑而随时致命。生活中我们也会碰到因语言伤害而走上极端的人,但是对于辱骂、侮辱他们而致其自杀的人应该给予什么处罚呢?

冯某和徐某是一个村的街坊,素来不和。冯某听闻传言,怀疑徐某和自己的丈夫有染,更加怀恨在心。一天,两人在集市上狭路相逢,因争买同一款衣服争执起来,双方均不肯退让,争执不下。于是,冯某借机破口大骂,说出各种不堪入耳的粗言俗语,甚至骂道“破鞋”“婊子”“养汉”等,并当众将徐某的头发抓乱,脸上也给抓破,引起群众的围观与哄笑,徐某败下阵去逃回家中。徐某回家后越想越窝囊,感到自己受到了羞辱,内心造成很大的创伤,遂服毒自杀。那么,冯某的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

冯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本案中,冯某显然没有直接杀人,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冯某对徐某进行恶毒的攻击和谩骂,当众恶意地羞辱并殴打徐某,构成了侮辱。一般情况,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死亡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的情节考虑。因此,冯某对徐某的死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在认定冯某构成侮辱罪时,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于黄河呼和浩特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电  话:0471-5193880 / 18947116525  网  址:www.sxhhls-hhht.com  地  址:呼和浩特万达广场B座22楼2203、2204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701号 蒙ICP备17001204号-1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网站地图  

内蒙古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排名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