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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古董”,鉴定不值钱,代理行为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5744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在古代很多文人雅士都喜欢收藏一些古玩字画,对于先辈名人的作品爱不释手。在现代也当然不例外,同样有很部分人对于“古董”迷之执着。但是由于缺乏对于真品的鉴赏力,往往被忽悠,下面这个例子就是很好的写照,接下来内蒙古律师为大家以此做一次分析。
  
  老王经常收藏并倒卖古董及字画,在业内小有名气。老赵是老王的老街坊,老哥俩经常走动,关系不一般。老赵见老王懂古董,又挣了不少钱,非常羡慕。有一天,老赵听说家里要是放个古董貔貅什么的招财,于是就找老王,求老王帮他买个玉貔貅。按照老王的要求,老赵交了1万元的定金,约定货到付余款,具体多少钱玉貔貅。按照老王的要求,老赵交了1万元的定金,约定货到付余款,具体多少钱由老王根据经验定夺。
  
  老王在市场很快为老赵买了一个玉貔貅,价值3万元。老王将买好的貔貅交给老赵,老赵付了余款2万元,兴高采烈地将貔貅带回家中,放在明显的位置。老赵的一些亲友来家里做客,评论老赵的貔貅不值钱,老赵有些郁闷,就悄悄找到权威部门去鉴定,鉴定结果是:玉倒是玉,只是玉的质地非常一般,顶多就值5 000元。老赵很恼火,认为老王骗了自己,就找老王理论,老哥俩翻脸。老赵实在觉得窝囊,就到法院起诉了老王,要求确认代理无效,法律能支持吗?
  
  老王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老赵信任老王,托老王买玉貔貅,但是没有约定什么样的质地、什么样的价格,经过鉴定,貔貅确实是玉做的,只是质地、价格偏差大。即便老王是无意看走眼也好,抑或是故意买贱卖贵、挣了差价也罢,但是在法律上,老赵的行为都不属于重大误解。如果是前者,那就是老王的专业常识不够,但是也获得了老赵的授权;如果是后者,老赵就只能自认倒霉,吃个哑巴亏,即使起诉,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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