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个家具厂的送货员,工作就是开车送货,老李是他的老板,按月支付小王的工资。有一天,小王按照老板的吩咐给一家企业送办公家具,途中汽车突然爆胎,将路人肖某撞伤。小王报警后通知老板,又叫来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到医院,自己垫付了一些医疗费,可医院还催促交住院押金。小王在交押金问题上和老板起了争执,老板说自己没有责任,不肯出钱,事故是小王造成的,应该由小王承担责任。而小王觉得很冤枉,自己并非为了私事,是开着公司的车为公司送货,事故又不是自己的故意所为,是一起意外,应该由老板出住院押金和以后的医疗费。那么,小王和老板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分担才合理呢?
老李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的责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在事后向雇员追偿。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完全是由于轮胎意外突然爆胎所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老板李某应该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医疗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