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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高档手表,要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7-05-24  【浏览次数】5626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的时候,必须经双方同意,否则就会发生一系列误会冲突。比如下面这对夫妻,丈夫不经妻子的同意把豪华手表卖给了别人,妻子得知后让对方返还,那么妻子的要求是否合理呢,内蒙古律师来为大家分析。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购买了一块瑞士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0万元。2009年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后孙某在佩戴该表时被赵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赵某要求孙某归还手表,孙某认为表是自己买的坚决不还。

本案的焦点:手表所有权是否基于善意取得发生了转移。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中,手表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孙某具有所有权,无须返还赵某。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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