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周围邻居都在传,某开发商要开发这一带,建新楼盘。孙某想:“在与开发商谈妥搬迁协议之前,多给房屋建几层,搬迁补偿费就能多得一些。”于是,孙某加班加点将自己的平房加盖两层,变成了三层的小洋楼。可惜,刚建成就收到通知,这一带被政府划归为文物保护区,争取拆迁款的事泡汤了。这下,孙某的邻居老王不干了,“你建三层楼不要紧,不能把我窗户挡上呀!”孙某和老王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本案中,孙某虽然是在其自己的房子上增建房,但基于对相邻关系的尊重,也应当避免对老王已经建成的房屋造成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妨碍,而不能想盖多高就多高。一旦孙某所建房屋妨碍了老王房屋的日照,孙某就应该承担责任,拆除超建的部分。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否受到影响,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来确定。如果经相关部门测算后,确实低于国家规定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的,老王可以据此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为此多支出的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