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李先生和张某协商,由张某将其经营的一辆客车、线路及车库共计24.6万元转让给李先生,张某收到李先生的定金1万元,并出具收条:“张某将其经营的一辆客车、线路及车库以24.6万元转让给李先生,且必须把线路转让合同转入李先生名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张某负责。张某收到李先生的定金1万元整。余款交付标的后即付。”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李先生要求张某按照约定交付客车,并将车户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变更在其名下,但张某以转让客车必须经运输总公司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同意、自己无处置权为由,没有按照约定给李先生交付客车及办理有关手续。双方争执不下,从而引起诉讼,李先生主张张某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能支持吗?
李先生和张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张某给李先生出具的收条中已经载明了双方的意思表示,且张某收到李先生定金1万元的收条上双方都签字认可。该收条实质上是一份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依法予以确认。
由于张某单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依法予以解除。李先生主张张某双倍返还定金,依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李先生定金2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