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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仅有证人证明,怎么讨要借款?

【发布日期】2017-06-01  【浏览次数】5742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小李借给好友小张10万元,说好年底归还。多年好友,出于信任,小李没有要求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是在交付10万元给小张时找了共同的朋友老吴做见证。到了年底,小李向小张提出还钱的事,小张坦言周转不灵,请小李再等等。又过了两年,小张迟迟不还,小李多次要钱未果,现诉至法院,老吴表示愿意作证,法院会支持吗?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诉讼证据即定案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符合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真实材料。诉讼请求欲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看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是否可以组成逻辑一致的证据链。

简单地从法理角度讲,证据的证明力是有一定区别的,证据分很多种类,不是任何证据都可以做定案依据。结合本案,小李没有和小张签订借款合同,只有老吴的证人证言,没有直接证据,就需要间接证据在环环相扣的情形下,才能证明事实之所存在。如果小张在法庭上自认借款事实,法院可直接判令小张限期还款。如果小张在法庭上不认可借款事实,只有老吴的证人证言,假设老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小张又没有相反证据来推翻老吴的证人证言,那么老吴的证言法院是可以采纳的。

笔者建议本案当事人,尽量留存直接、原始、一手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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