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公司因办公急用,租用某商贸公司的打印机三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年,随即某商贸公司交付某文化公司三台打印机。租赁合同续存期间,某商贸公司经营不善想变卖部分固定资产,交付给某文化公司的三台打印机也在变卖财产之列。黄某看到某商贸公司的广告,对三台打印机感兴趣提出要看货,某商贸公司带黄某到某文化公司看货,某文化公司当即表示自己愿意购买,三方争执不下。某文化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吗?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之前有效缔结的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请求权、债权,请求出卖人与之缔约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受标的物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产生有双方约定的,也有法定的。如我国不动产承租人就法律明文规定的享有权的产生有双方约定的,也有法定的。如我国不动产承租人就法律明文规定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无约定亦享有(不动产如房屋)。
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动产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无动产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动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参照不动产租赁承租人的权利,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的动产租赁合同,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参照不动产租赁承租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案例中某文化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主张其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