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我们去逛街或是出去消费,难免会带上一些金钱或是手机之类的贵重物品,但是在一些场合,这些贵重物品不易带在身上,因此人们就会选择到前台寄存,或是找工作人们帮忙看管。一般来说,找前台寄存物品时需要签订声明,但是很多时候人们往往会忽略掉这一点,所以在这些物品丢失的情况下通常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王某到某娱乐中心消费时,将手提包和夹克衫存放在寄存处,并交纳保管费2元。可是,当王某消费完去领取衣物时,发现包和衣服已经被别人取走。经该娱乐中心工作人员辨认,王某手持的取物牌确系工作人员发放,而取走衣物者交的取物牌是伪造的。王某称包内有现金16万元及身份证、票据等物品,并要求娱乐中心赔偿损失。娱乐中心则解释,寄存处上方有“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醒目字样,王某称包内有大量现金,但他既未事先声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故只愿意承担王某因丢失包和衣服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娱乐中心要做怎样的赔偿呢?
消费者王某寄存的物品被冒领,系由娱乐中心未尽足够注意义务所致,故娱乐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矛盾的纠结在于,王某寄存物中有大量货币、有价证券等其他贵重物品,这超出一般保管物的损失,娱乐中心要赔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寄存人应当事先声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声明,只有足以使保管人知晓,才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声明。如在保管人事先未知晓寄存人之声明的情形下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这里赔偿标准为“一般物品”标准,即依保管物的外观、按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所能确认的价值)予以赔偿,另一部分损失由寄存人自己承担。
从本案来看,王某在寄存时未声明寄存物中有大量货币、有价证券等其他贵重物品,也没有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王某寄存物中确实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娱乐中心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