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中介是很常见的一种职业,很多中介公司将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沟通线,为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让双方之间达成交易。但是偶尔也会遇到双方彼此不满意,交易无法达成的现象,那么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李某想要买一套机器设备,委托一家商务公司为其联系,商务公司为李某找到满意的机器设备,商务公司和李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同时李某依约向卖方支付了定金。之后,由于卖方提供的机器设备不符合买方的要求,双方无奈达不成买卖协议,卖方退定金给李某。此时商务公司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支付3 000元的中介服务费。李某以机器设备没有买成,以及居间协议没有约定佣金内容为由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商务公司主张中介费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其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本案中,李某与商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李某是委托人,商务公司是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举证责任由居间人承担,居间人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商贸公司可以主张3 000元的中介服务费,但要提供证据证明是从事此项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