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的企业,必定有若干的股东,这些股东都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持有股权最多的股东有着最终的决策权,因此在股份制公司,股东为了争抢股权通常明枪暗箭的齐发并进,看不见的斗争也是血溅五步。
赵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公司自2005年7月成立1年后就持续赢利,可是赵某只是每月领取担任职务的薪水8 000元,在年终时无法得到公司给股东的分红。因为每年年终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股东会总是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010年8月,赵某决定要退股,加盟别的公司,他能否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则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因此,赵某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如果赵某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赵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