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创办之后股东登记是一定要办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公司并没有股东登记,这就会引起股东之间的纠纷,对于没有被记入股东的投资方,通常会要求撤资,但他真的可以随意撤资吗,这样做是否合法呢,接下来我们以一则案例来详细为大家解答疑惑!
2009年2月,薛某和林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薛某出资20万,林某出资30万。同年9月,赵某出资1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20%的股份,当时三方签订了一份会议纪要,确认了各方的出资情况,并追认赵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至今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没有变更股东名册记载。那么,这种情况下,赵某是否可以抽回资金要求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于公司内部来说,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资格。如果股东名册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只要能举证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存在瑕疵,就可以否认股东名册的记载。因为在会议纪要中确认了各方的出资情况,可以证明赵某享有公司的股权,是该公司的股东,所以赵某可以依据此会议纪要和出资证明,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于赵某投入到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公司的财产,如果要退出公司,只能转让股权,或者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能随意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