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将自己的捷达轿车卖给李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当即马某交付轿车给李某,李某付款后将轿车开回家,约定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由于驾驶不当撞上了黄某的奥迪轿车,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奥迪车部分毁损、黄某轻微伤,造成黄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黄某将车辆出卖人马某和买受人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机动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