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徐某向戴某借款8000元,约定半年以后归还。2010年2月,戴某向徐某催还借款,徐某给了3 000元,但是没有留下收据。2010年3月,戴某拿着欠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限令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徐某接到支付令不知其效力如何,觉得自己没欠那么多,就没有理会。15日后,法院告知徐某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某某须向戴某还款8 000元。徐某想不明白,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怎么自己就必须还款呢?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按支付令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又对其内容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且陈述理由,否则一旦支付令生效,就须依法履行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