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药某由于借贷纠纷发生争执,药某一怒之下将郭某的腿打折,药某此时意识到自己犯罪了,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认为药某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药某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那么,什么是取保候审?什么人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只要提供保证,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就只是被限制,而不是被剥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药某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主动自首,是真心悔过,即使不对其刑事拘留,也不会发生社会危害。因此,可以对药某采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