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0年起,我国开始正式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以此为开端到2000年广电总局发布《电视剧管理规定》为标志,我国电视剧管理的完整体系基本形成。2004年《行政许可法》生效,随后的广电总局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40号令《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41号令《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42号令《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等四个有关电视剧管理的规章出台,由此,电视剧法制化管理进入了较为完备的状态。在这一时期,对于电视剧的各个环节的管理不断强化,各种效力等级、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
这说明对电视剧的管制成为这一时期的整个广播影视领域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在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中,重心首先是直接体现喉舌功能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其次就是广播影视节目的管理。其中,电视剧节目的行业准入、制作许可、播出发行许可、播出管制、进出口审批、电视节审批、评奖活动等成为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中突出的部分。由此带来的后果和影响是,我国对于电视剧领域的各个环节都有了相关规则。这包括电视剧制作的原则,制作行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一部电视剧制作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发行播出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电视剧进出口的条件和程序,电视剧评奖和电视节的相关规定,电视剧交易,违反相关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责任等。从法制的角度来说,立法环节已臻全面和严密了。
这一时期,对播放管制的实际执法方面也在加强。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后来的广电总局对播出机构未能按照要求播放电视剧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的出现,主要在于播放机构不能摆脱对利益的追求,在现行规定不能给予合法活动的空间中冒险违规。这些事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在电视剧播放领域的显现。同时,也折射出我国电视剧管制方面的问题以及播出机构的自律问题。
这一时期的电视剧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建立了对电视剧全面管理的机制
1996年,我国开始被称为“电视剧大国”。因为此时我国电视剧在制作数量、播出数量、播放时间、观众人数、收视率、制作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达到了史无前例的规模和数量,在世界上也处于前列。管理部门开始明确地意识到必须通过一定的规范化管理来贯彻党和国家的意志。这一时期,伴随着电视剧的快速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电视剧的质量问题、内容问题、引进剧的快速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电视剧的质量问题、内容问题、引进剧的问题、黄金时段的播放问题、制作机构的散乱问题等等。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电视剧领域的实践,也为管理部门的管理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8年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1999年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规定》,2000年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是对在此之前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电视剧管理的做法和制度的全面总结和概括。由此形成了我国电视剧管理的全面系统的制度。特别是《电视剧管理规定》,其内容分为总则、电视剧的制作、电视剧的审查、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电视剧的发行和播放、罚则等六部分,对电视剧领域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