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电视剧的管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由粗放到细致的变化过程。许可制度从1986年开始发端,至目前已形成整套严密的体系,具备了完整的法制化形式。但是,其法治化的程度还有待提高。因为这些管理方式往往还不能脱离传统理念的窠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电视剧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我们的管理制度、管理理念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
(一)在电视剧管理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将电视剧的制作播放与新闻传播、意识形态的灌输,视为同样的行为。
这种理念就导致在对电视剧的审查方面,一直强调官方审查的作用和职责。我国在1997年开始成为一个电视剧大国,年生产电视剧超过10000部集,此后电视剧的产量每年都以将近15%的比率增长。我国电视剧实行两级审查体制,而合拍剧、引进剧、国产剧中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直接归属广电总局审查,还有大量直接归属广电总局审查的制作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因此,中央审查机构审查的数量就相当可观。而且在2006年6月之前,不仅要审查完成片,剧本梗概也要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审查人员始终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对于一部电视剧,尤其是长篇剧进行一丝不苟的审查,确实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所以,尽管我们有严密的审查环节,严格的审查标准,但是,审查机制仅靠政府一家发挥作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力量的介入,因此使这种审查制度的把关作用大大削弱,审查制度不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各种质量粗糙、低下的电视剧也就堂而皇之地通过了审查,走上了荧屏,荧屏刮风现象严重,造成了电视剧令人不满的局面。
我们对电视剧管理的这种理念,还表现在当电视剧制作播放组织和人员出现问题时,往往从宣传纪律角度予以处理,而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规管。
呼和浩特律师认为,电视剧的制作、播出行为,从实质上讲,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一种须通过行政许可才可从事的活动,其行为应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追求其法律责任。行政许可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的权力。如果说,行为主体,仅仅是违反宣传纪律,则应该由主管宣传纪律的党组织来进行处理。如果仅以党纪处理代替法律责任的追究,或者追究责任突破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这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做法。
(二)对制作机构的管理措施,不利于“控制数量、保证质量”的电视剧管理目标的落实。
电视剧制作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其生存与发展,应该以其是否具有良好的赢利能力为前提。但是,现行的一些管理措施导致决定电视剧制作单位命运的不是赢利能力,而是电视剧的拍摄数量。一个只有“乙种证”的制作机构要获得“甲种证”,必须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同样,能够继续持有“甲种证”资格,也以制作单位必须每年能够制作一定的电视剧部集为条件。同时,对于往往更具有收视率的合拍剧,引进剧,也要求制作引进单位必须先完成一定的国产剧制作,才可拍摄或引进。制作、引进机构为了取得合拍的许可、引进的审批,只好先完成一定的国产剧的拍摄数量。还有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年检制度,标准之一就是看其业绩。如果在年度内没有拍摄电视剧,或者电视剧没有拍到应有的数量,制作单位将会被确定为不合格企业,甚至被取消制作资格。
因此,一些制作单位为了保住经营资格,不得不完成任务。制作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电视剧的制作,何以能拍出高质量的电视剧?要求其商业性,有很好的市场回报;要求其艺术性,有高雅的品味;要求其思想性,有良好的教化功能,也确乎其难。这样的管理规定,以及所呈现的政策导向,使得电视剧的产量无疑会大量增长,而质量则有时难以保证。电视剧的产量过剩,质量无保证,投资收不回的现象在2005年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事实。
(三)题材规划机制的内在机理不能决定该制度发挥有效功能。
我国电视剧制作播放的“一窝蜂”,题材撞车、跑马占地的现象严重,这种问题不仅老百姓反感,主管部门也深为忧虑。以致于在各种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中,都强调要重视这个问题。
2002年1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在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关于广播影视宣传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情况通报”的讲话。胡占凡指出:“电视节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电视剧题材结构仍不合理。据不完全统计,2001古装武打题材的国产剧总量占了16%,现实题材中,公安警匪题材占了13%,言情剧占6%,这三类题材剧总量达到了3000多集,占35%,其中虽不乏好的作品,但从总量上看,还是比例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