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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劳动合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20-02-20  【浏览次数】5969次   【字体选择】   【关闭

  近日因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大部分未按时复工复产。针对此,于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保供、复工、扩产等要求后,全国各地除湖北省外,全国其他30个省份均已相继部署安排应对疫情,引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那么随之而来的便是,广大群众担心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不算工伤?

  首先,我们关注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何种情况构成工伤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患职业病等等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还规定了一下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况视同工伤。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职工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情况,但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况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发文——《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该通知确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以确定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之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并非因疫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分析,是不属于工伤范畴的


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义拉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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