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期满后利息转本金是否合法
现如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贷,是很常见的情况,到期不能还款也更为常见,一般情况下相熟的借贷双方会协商延长期限,但也有人会选择将到期不能还款的利息计算并加入至本金,再重新生成借据,借款人再按新的借款期限与利息向出借人偿还。
此种做法有“利滚利”之嫌,在我国民间这种做法一直是被视为剥削和不平等的诱因。但从经济学与财务管理学的角度,“复利”有充分的存在的理由,因货币有时间价值。
因此法律采取支持在一定范围内的“利滚利”,即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写的借据所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如果前期利率超过当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款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同时还应当注意无论约定的利率多高、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借款人最后实际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出最初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与上述情况相似,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之外,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一并主张上述费用,但是也应当注意这些费用的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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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义拉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