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办法〉的通知》等78件文件的公示
〔2021〕第31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14号)要求,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办法〉的通知》(内煤发〔2002〕6号)等78件文件,现予以公示。
对公示废止文件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寄(或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单位反映情况需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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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