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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浏览次数】116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代建发〔2021〕26号

中心各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工作,公正客观确认材料设备价格,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代建中心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工作,公正客观确认材料设备价格,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代建中心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使用功能调整完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需要询价认价的暂估价等因素导致分部分项工程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内均无相同或类似价格的材料设备等的询价认价。

第三条 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材料设备价格的,原则上应直接采用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

第四条 代建中心各代建项目成立本项目询价认价小组,小组成员由项目部主任、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项目部造价工程师、监理单位代表、财政委托的跟踪评审单位或代建中心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 项目部主任为询价认价小组组长。根据项目代建协议和需要,可邀请使用单位代表参加。

第五条 承包人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项目部提出认价申请,并提供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申请书(附件1)、签证变更审批通知单、签证变更单、承包人材料设备报价单(附件2)及价格组成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接收承包人提交的需询价认价材料设备的认价申请资料。询价认价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询价认价的必要性和认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询价认价小组成员单位发出材料设备询价认价通知单(附件3),同时附承包人提供的询价认价申请资料。

第七条 询价认价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组成不少于2人的小组,代表本单位独立开展信息收集与询价工作,询价可采用市场询价、向厂家函询以及电话网络询价、外出考察询价等方式。询价过程及结果须形成书面材料,编制材料设备询价表(附件4)。询价认价小组组长负责汇总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附件5)。 

第八条 询价认价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询价认价小组与承包人会商材料设备价格,形成统一意见后,由询价认价小组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填写材料设备价格确认表(附件6)进行逐级签批,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签批工作。 

第九条 如果询价认价小组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与承包人不能达成一致时,由代建中心分管副主任召集会议研究确定最终价格,该价格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但是承包人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价格合理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材料设备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其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建中心新建代建项目及尚未完成结算的所有代建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申请书

      2.代建项目承包人材料设备报价单

      3.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通知单

      4.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表

      5.代建项目材料设备询价认价小组各成员单位询价结果及建议价格

      6.代建项目材料设备价格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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