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将恒大系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就能够避免案件被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吗?
2021年8月5日,财联社报道,“恒大关联案件被要求集中管辖,移交至广州中院。”随后从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到,不少法院对于涉及恒大的案件做出了移送广州中院审理的裁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那么,不告恒大就能规避集中管辖吗?
从目前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被告中均包括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因而法院径直裁定移送。也有部分案件,经法官释明移送,原告选择了撤诉。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案件移送到广州中院,则意味着将是一场极其漫长的长跑,且获得完全受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债权极大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那么,规避集中管辖,就成了持票人起诉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票据法》第61条及第68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即恒大商票的持票人,在商票被拒付后,完全可以选择只起诉前手的背书人,而不将作为出票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这样既可以避免案件被集中管辖,债权也能够及时得到实现。
但是由于时日尚短,从目前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尚没有出现持票人未将出票人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而法院裁定移送广州中院的情况。但近年发生的宝塔系和华夏幸福系纠纷集中管辖中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处理,或许能给广大恒大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提供一些路径参考,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至少包括以下四种:
(1)法院认为宝塔或华夏幸福并非本案被告,应当以原告选择的被告确定管辖法院,不应移送集中管辖。此类案件较多,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山西高院(2019)晋民辖终100号案,持票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宝塔公司的起诉,从而避免了案件被移送。
(2)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被告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宝塔或华夏幸福作为第三人,进而根据最高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将案件移送。此类案件亦不在少数。根据检索结果,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和江苏省泰兴市法院,均有大量案件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另外,包括上海奉贤、北京西城和重庆等多地法院亦如此处理。
(3)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宝塔或华夏幸福作为共同被告,进而根据最高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将案件移送。此类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是湖南省株洲中院(2019)湘02民辖终117号案,一审中被告申请追加宝塔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移送;二审法院指出因本案之前的本院同类案件终审裁定均移送,本案宜做相同处理,从而维持移送。但同样是在湖南的长沙中院(2019)湘01民辖终898号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申请追加宝塔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而移送,但二审认为追加有误,裁定撤销移送裁定,由一审法院审理。
(4)法院认为宝塔或华夏幸福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应当根据最高院集中管辖通知的要求,将案件移送。此类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是山东省烟台中院(2019)鲁06民辖终399号案,一审认为宝塔公司并非当事人,不应移送。二审认为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宝塔系公司,应当根据最高院规定移送,进而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集中管辖。此外,包括陕西榆林、青海海西、南京秦淮、温州乐清等地法院均有此类处理的案例。
综上,涉恒大纠纷集中管辖尚不足两月,目前来看,恒大票据纠纷的集中管辖也并无一个统一的标准。基于“类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原则,从宝塔及华夏幸福的票据纠纷处理情况来看,即使持票人选择将恒大系公司排除在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之外,案件仍然存在被移送广州中院的可能性。
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郝丽超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