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返还婚约财产的多少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第一、法院将多少财产认定为婚约财产;第二、法院如何确定接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的财产数额。第一个问题前文已经述及,不再赘述。关于法院确定婚约财产的返还数额问题,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彩礼返还诉讼中对于返还数额问题,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婚约财产的使用情况、婚约财产给付人的经济状况、陪嫁物品的返还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兼顾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例如,男女双方分手后,女方因与男方同居而导致的生育或流产,男方主张彩礼返还的,法院会考虑女方身心损害问题对彩礼不予全额返还。
1、过错程度对财产返还比例的影响
就过错程度而言,办案律师在办理彩礼返还案件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影响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男女双方婚约解除的原因,提出解除婚约方是否为给付彩礼的一方等角度认定当事人在婚约解除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男女双方分手的原因来自于男方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女方并不存在过错。对于男方之前所给付的彩礼,法院有权按照男方存在过错为由判定不予全额返还而只返还60%(实务中具体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
2、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对于未结婚登记的男女当事人而言,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法院判定接受婚约财产一方返还财产的比例会越低。对于已经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长短可以直接决定给付婚约财产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影响法院支持婚约财产的给付方主张返还财产。但是具体以何种期限标准认定为短暂共同生活,需要由审判法官结合生活经验确定。
3、是否发生过生育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婚约财产的返还比例。即,男方至女方怀孕,女方存在生育行为的,女方在返还婚约财产时有权降低一定比例。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考虑此因素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此处的生育行为指的是无论女方生育子女是否成功,哪怕存在流产情况也属于受保护的范围。
4、婚约财产的使用情况
婚约财产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已经支出的,不作为返还范围。但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应当就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此项主张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5、给付人经济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标准不单从给付数额进行认定,同时还会考量给付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等。对于给付方的代理律师而言,应当关注此类情况举证问题。
对婚约财产给付人经济状况考察的原因不仅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未结婚登记的婚约财产给付人,其家庭情况的贫困在司法实践中也属于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更大比例返还婚约财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