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关系的存在对于认定婚约财产的构成具有前置性的关键作用。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约关系主要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之间交往的相关证据等角度证明婚约关系的存在与否。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婚约关系存在的事实,则无需任何一方就此方面进一步举证。由于婚约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婚约关系存在的事实在实务中其实并不少见。但是在一方认可存在婚约关系,另一方不认可婚约关系存在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凭以下任一事实的成立,单独认定婚约关系的存在:
1、一方当事人声称已履行婚约财产赠与行为,且能够举证证明完成了赠与财产的交付;
2、证人证言证明婚约关系存在;
3、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其他证据。
关于第1种情形,财产赠与行为发生的事实不能直接说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婚约关系。显然,赠与事由的不明确不能成为婚约关系可以作为赠与事由的理由。
关于第2种情形,婚约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约定,他人的证人证言虽然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是不能单独证明婚约事实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约关系具有一定的家庭属性,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父
母或其他近亲属均认为已经形成婚约关系的,则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认定婚约关系的存在。
关于第3种情形,由于恋爱关系与婚约关系虽然在表象上存在相同之处,实务中常常有当事人以恋爱关系的证据证明婚约关系存在。例如举证双方当事人在一起的照片、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等。但此类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并不能说明存在婚约关系。恋爱关系中如果并未明确婚约事项,则此类恋爱关系仍然并未上升至婚约的程度,不能以恋爱关系的存在直接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实务中关于可以证明恋爱关系已经上升至婚约关系的典型证据是一方向对方求婚且对方答应求婚的视频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