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父母已经就婚约解除后的返还彩礼事宜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如果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又提起返还彩礼之诉且以未在上述婚约解除协议上签字为由不认可该协议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在于我国婚姻风俗习惯中一直有父母帮助操办的习惯。男女双方即便解除婚约也由于风俗习惯而很难就彩礼事宜当面签订协议。如果司法实践中一味否定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将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和解解决,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男女双方当事人如果主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其本身已经证明了双方已经认可了协议内容。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再在诉讼中对案涉协议不予认可,则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自然有权驳回此类诉请。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代签协议的人为男女双方父母之外的人,在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产生此种情况原因,存在法院以最大盖然性确定案件事实的因素有关。
婚约财产返还欠条的证据效力及证据风险规避
婚约无法履行的情形发生后,给付彩礼的一方向对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以欠条形式明确分期返还欠款但是并未明确欠款性质系彩礼的,另一方事后通过诉讼形式索要该彩礼的,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款项性质的情形下,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往往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即便给付彩礼一方以民间借贷形式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往往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原因如下:
1、给付彩礼一方主张按照彩礼返还的,欠条无法直接证明彩礼已经给付。
2、按照民间借贷形式主张返还财产的,欠条无法直接证明该笔款项已经支付借款人。
由于司法实践中,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对欠条文件的司法审核较为严格,给付彩礼的一方让对方书写欠条文件时应当注意:
1、将欠款性质明确为婚约财产;2、明确对方已经收到该笔款项;3、明确款项返还义务以及逾期返还的违约金或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