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处于转型时期,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发展迅速,各种社会矛盾也开始凸显,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灵活就业、劳动者兼职、劳务派遣等问题出现。有资料显示,我国的灵活就业者已经占城镇人口的20%41%。灵活就业者,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应该有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需要法律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劳动合同法》就被提到了议事日程,2005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宣布将《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起草的《劳动合同法》2005年首次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草案》,2005年10月经过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报送全国人大审议,12月人大审议后于2006年3月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积极响应,收到了191849条意见,这个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表现出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高度关注。2006年12月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回应了社会各界意见。2007年4月又进行了三审,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再次审查并获得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