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健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立法者必须寻找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点。因为任何立法都是为了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并不意味着不保护或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对公司高管和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跳槽”行为,《劳动合同法》也进行了规制,以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应当说,《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配置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再加上《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比较差,《劳动法》已滞后于实践。正是基于完善《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我国制定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在有《劳动法》的情况下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它们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理解,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