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法》是基本法,它全面规范劳动关系,其位阶高于作为单项劳动法律的《劳动合同法》。既然《劳动法》是基本法,就应当在立法中细化和补充《劳动法》,不可突破《劳动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同一位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劳动合同法》作为新制定的法律,可以对《劳动法》作出一些突破性的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是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法》是依据《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来制定的,只是有选择性地对劳动法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符合《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
由于它们之间是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所以,在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