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规
章制度作为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形式,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制定规章制度亦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所以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1.4.1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1.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
所谓劳动规章制度,又称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正确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明确如下几点。[注释]
1)它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其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公开和正式的行政文件,且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此异于法律和政策,亦不同于社会团体规章。
2)它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
劳动规章制度调整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以及职工相互之间的关系,既约束本单位的全体职工,亦约束单位的各行政部门。劳动过程之外的事项,则不属于劳动规章制度调整的范畴。
3)它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
一方面,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另一方面,职工作为劳动过程的要素和主体,有参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施行监督的权利,这是职工民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
2.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一般由各国立法加以列举规定。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佣规则应当包括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有两组以上工人轮班时有关换班的事项;工资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止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项;与规定安全及卫生规则有关的事项等十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原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的通知》第2条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限定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不仅如此,我国立法还进一步将某些重要事项直接规定其内容或者规定如何确定内容的规则,其中较多的是关于工资分配、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观察各省市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范本,亦多含有上述内容,如《深圳企业规章制度范本》就包括总则、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奖励与惩罚、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宿舍与食堂管理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