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正义的保障。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且与劳动者利益保护关系甚密,所以立法一般都规定有一定的程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平等协商程序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规章制度只有得到职工认同,
才能很好地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而“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协商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而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一般说来,用人单位的规章和重大事项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合情合理。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一顿饭只能在几分钟内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规定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不合理,应当进行纠正。如果工会或者职工认为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
公示告知程序
劳动规章制度以单位全体职工为约束对象,且对职工利益关系甚大,所以理应为全体职工所了解,这也是职工参与原则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公示告知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进行。法律未对具体的公示措施作出规定,实践中公告的方式很多,企业报刊、网络、告示栏中张贴告示、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向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组织学习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