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在单位范围内对全体职工和行政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
(1)对用人单位的效力。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不当履行会使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劳动者的效力。对于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对司法机关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规章制度而发生争议的,应当以法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4.规章制度欠缺合法性要件的后果
(1)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予以适用。根据司法解释,违反法律、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的、不符合法定制定程序的不予以适用。
(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