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的内容当中我们做了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介绍,这一篇内容就来介绍一下,劳动合同的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一般对于双发的约束力度比较小,容易出现反悔的情况。古人有云:空口无凭,需立字据,字据指的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劳动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包括当面对话、电话约定等形式,因其具有简易快捷的优点而为许多劳动者所采纳,但由于口头形式的合同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危险,从而损害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口头形式的上述缺陷,《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限制了口头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口头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口头劳动合同相比,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足之处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形式不够灵活、程序比较复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骤或环节,这样可以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订立,合同内容合法。这些程式化的步骤造成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程序的繁杂。在快节奏的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常都希望高效快捷地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这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构成了一对矛盾。第二,给可以短时间内结清的劳动关系带来不便。生活中短时间内结清的劳动关系非常普遍,比如超市、饭店雇佣的钟点工等。由于这类劳动关系在短时间内就会解除,如果再去签订程序复杂的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多大的意义。除以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形式外,实践中还有默示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作出意思表示,而并非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例如,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劳动者依照原劳动合同提供劳务,用人单位也应依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