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当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把孩子送给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来抚养,而自己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在网络上也一度掀起热朝,讨伐之声不断高涨。最后还是在法律的调解之下,才勉强承担这个义务。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介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内蒙古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