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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还可以诉讼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7-04-26  【浏览次数】5687次   【字体选择】   【关闭
  肖某和小娟结婚三年,未生育子女,两个人的感情也是一直不冷不热。小娟最近听见风言风语,便质问丈夫,丈夫竟然承认,并希望和小娟离婚。小娟一赌气,就和肖某去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财产处理分配达成协议。在他们离婚不到一个月,肖某和那个相好的就结婚了,小娟越想越气,觉得肖某背叛了自己,又这么快结婚,一定要惩罚他一下,要他付出经济代价。那么,小娟还能起诉要求赔偿吗?

小娟可以起诉要求肖某赔偿。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但是并不妨碍一方在离婚后诉讼,要求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小娟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之前丈夫婚外情的证据,有了证据,在起诉后才可能使自己的要求被法院支持。我国婚姻法着重保护妇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有过错方导致离婚的,应该对无过错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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