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和某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有一段时间感情不错。男方为了多挣点钱就到外地打工,开始还经常打电话并能经常回来,后来逐渐很少回来。女方听到风言风语,就去找男方,可是男方频繁换电话号,经常变更住处,使女方找不到他,这样的不正常生活持续了近两年。女方经过打听知道,男方有了外遇,可是又不想离婚,所以他偶尔单方与妻子保持一下联系,然后再声东击西,玩失踪,“躲猫猫”。妻子忍无可忍,想找男方离婚,可是到离婚登记处咨询,得知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办理。那么,某女怎么样才能离婚呢?
夫妻一方离家无音讯满两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直接起诉,由法院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再开庭缺席审理;如果乙方失踪满四年,可以通过宣告死亡程序来宣告失踪人死亡,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就自然消灭。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