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女士和张某结婚十几年,夫妻经常吵架,矛盾越来越无法调和,为此,甄女士干脆搬到公司宿舍居住。后经不住张某的无端骚扰,甄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可是,张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六个月后,甄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是,在审理财产时,发现共同的房产已经被张某低价私自卖给了他的姐夫。甄女士要求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起诉买卖房屋协议无效,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买卖协议无效。甄女士申请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并拿出法院的关于房屋买卖一案的判决,认为男方转移财产,应该不予以分配其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只分配给张某房产份额的百分之三十。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平、诚实,无论是婚内还是离婚过程中,双方都要秉承这样的信念。为了防止一方借助离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法律为此专门规定了惩罚性的条款。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债务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少分或不分。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惩罚的原则,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