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黄河呼和浩特动态
扫一扫,手机打开 扫一扫,手机打开 联系电话:0471-5193880

婚内债务,离婚后谁来还?

【发布日期】2017-04-27  【浏览次数】5555次   【字体选择】   【关闭

杜某和妻子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买房子向杜某的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欠条是杜某亲自打的并签了杜某的名字。妻子姜某平时喜欢炒股,婚前曾向自己的股友夏某借了5万元,婚后的赢利又全部投进股市。杜某和姜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做了分割,杜某名下的房子归杜某所有,给妻子姜某房屋一半的折价款30万元。得知他们离婚,李某起诉杜某和姜某,而姜某也拿出5万元的欠条抗辩,认为各自的债务各自还,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杜某用于家庭购房所欠的10万元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由杜某和姜某共同偿还;而姜某的债务属于婚前个人债务,而婚后的股份赢利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该由其本人偿还。关于夫妻债务及个人债务问题,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婚前债务在婚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偿还;而婚内一方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杜某购房借款,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平均分配给姜某,所以,姜某应该承担一半的债务,而姜某自己婚前的炒股欠款,在婚后的赢利没有拿出来供家庭生活使用,所以在离婚后,姜某的债务应该由其自己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黄河呼和浩特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电  话:0471-5193880 / 18947116525  网  址:www.sxhhls-hhht.com  地  址:呼和浩特万达广场B座22楼2203、2204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701号 蒙ICP备17001204号-1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网站地图  

内蒙古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排名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