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影视剧中看到有关遗嘱的故事,主人公的亲人在临死之前把所有的财产按照分类写到遗嘱上,并且最终确定继承人。可以说遗嘱的确立也是一种财产继承的凭证。余某和后老伴在一起生活,房子是余某婚前自己买的。2006年3月,余某患病,一直由老伴照顾,为了感谢老伴,就按照老伴的意思写了份“最后遗嘱”,遗嘱言明房子和存款等都由老伴继承。可是,逐渐的余某病情加重,卧床不起,老伴也变了态度,不爱侍候,还冷言冷语地挖苦、打击。余某把这事和儿子说了,儿子就把老人接回家照顾,老人觉得关键时候还是儿子有用,就决心把财产留给儿子,并做了公证遗嘱,言明是“最后遗嘱”。
可是,余某在儿子家待了两个月,觉得儿媳妇态度不好,就给女儿打电话要去住到医院,表示就算是死也死到医院。女儿将余某送到医院,每天前去探望、呵护,余某在弥留之际当着两个医生的面留下“最后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给了女儿。余某去世后,后老伴和余某的儿女就遗产问题引起了纷争,那么,几份遗嘱哪一份有效呢?
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本案中,余某分别立有自书、公证、口头遗嘱。即使三份遗嘱的形式都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是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因为,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最后的口头遗嘱虽然时间上在最后,但是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