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未成年人的财产暂时由其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亲人)代为保管,等到成年之后再转由自己保管。房子属于不动财产,一旦所有者成年之后,就可以由自己独立处置,所以成年之后,对于自己的财产有权利自由支配的。
小明在16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小明跟爸爸生活,母亲出抚养费。离婚时,父母协商将房子给了小明。小明上大学那一年,父亲结婚,准备用小明的房子做婚房,小明的母亲不同意,认为房子有自己的份额,不能给外人住,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小明左右为难。
小明咨询了律师后得知,他已经年满18岁,有独立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虽然房子是父母赠与的,但是已经更名过户,房产就完全属于他。小明考虑到父母拉扯自己长大不容易,为了自己都放弃了自己的财产,自己决定将房子卖给了父亲,小明只要了一半的钱,将钱全部给了母亲。小明的母亲将其父亲起诉到法院,以恶意购买为由,要求判令买卖协议无效,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
虽然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孩子的份额,可是,在夫妻离婚时,如果已经协议约定将房子全部赠与孩子,那么在法律上,孩子就是房产的独立的所有人。小明已经上大学,年满十八岁,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的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不必再经过父母的同意。律师认为小明没有贪图父母的财产,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将财产平均分给自己的父母,这种行为值得颂扬。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