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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继承、转让吗?

【发布日期】2017-05-29  【浏览次数】5794次   【字体选择】   【关闭
  农民李某和其父各自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来李某父亲去世,遗留下三间房,李某想将房屋扒掉,准备盖新房。但是在准备动工时,却被村委会制止了。李某很疑惑,他继承了父亲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扒掉盖新房?那卖掉这三间房可以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超过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归还村集体。也就是说,不存在一户拥有两个宅基地的可能,任何方式、途径都不合法。

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以宅基的土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李某可以继承其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但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如果村集体试图收回宅基地从而导致住宅权利无法实现,则李某与村集体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用财物结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2)经本村村委会同意;(3)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4)受让人无宅基地;(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李某也可以将继承其父的房屋流转给本村没有宅基地的村民,价格双方自行协商。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条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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