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老张为再婚妻子的儿子小李买房交了34万元的首付款,房产证是小李的名字。2007年8月份,小李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小李想撤销赠与。那么,老张可以要求小张履行该赠与合同吗?
赠与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要是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结合本案,小李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